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
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郭瑞隆
訴訟
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被 告 欣昶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道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民事
起訴
狀,主張被告
非法解僱原告,請求確認
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及
給付工資
等情。因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區
○○○路○○○ 號,
揆諸上開規定,應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
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