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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勞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郭瑞隆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欣昶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 狀,主張被告法解僱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及 給付工資等情。因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區 ○○○路○○○ 號,揆諸上開規定,應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 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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