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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建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35號 原   告 亞瓦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彩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民國106年11月8日準備書狀所載訴之 聲明,先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5,500元,備位請求 被告給付1,152,821元,而其先、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 ,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152,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原告 已繳裁判費7,16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32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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