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35號
原 告 亞瓦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彩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民國106年11月8日
準備書狀所載訴之
聲明,先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5,500元,備位請求
被告給付1,152,821元,而其先、
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
,
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152,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原告
已繳裁判費7,16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32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