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51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昀妙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陞揚光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