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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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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建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51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陞揚光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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