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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建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51號 原   告 聖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式民 被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3 月10日裁定(106 年度補字第275 號)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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