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51號
原 告 聖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式民
被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3 月10日裁定(106 年度補字第275 號)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