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022號
反訴原告 蔡宗君
訴訟
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律師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樂禪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酬等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97,9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