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311號
原 告 億爾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玉穗
原告與
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原告原
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41,378 元,
嗣於民國10
6 年10月16日具狀
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54,050 元。是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54,0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160 元,經扣
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