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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訴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 原   告 簡志坤 原   告 呂春榮 原   告 胥宏達 原   告 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逸 原   告 楊欣倩 原   告 莊施傑 原   告 王洪美英 原   告 李佳玲 原   告 阮玉春梅 原   告 武紅燕 原   告 譚宗寧 原   告 王文祺 原   告 黃志銘 原   告 邱垂卿 原   告 林泰成 原   告 陳亭瑜 原   告 李鴻仁 原   告 王駿茂 原   告 何崇加 原   告 楊淑芳 原   告 蘇莉莉 原   告 王瓊香 原   告 陳美蓮 原   告 吳珮綺 原   告 萬劉議 原   告 歐美燕 原   告 黃麗琴 原   告 何成 原   告 魯子成 原   告 石幸家 原   告 邱秀好 原   告 林盟景 原   告 梁思韻 原   告 林文文 原   告 高薇評 共同訴訟代理人張宗興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址係在台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 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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