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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訴字第 1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652號 原   告 李昱孟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被   告 皇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巷00弄00號,有經 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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