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652號
原 告 李昱孟
訴訟
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
被 告 皇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迪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巷00弄00號,有經
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