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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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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原   告 凱健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銘 被   告 金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俐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規定。故除專屬管 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 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 ,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查兩造間簽訂之「訂 貨合約書」第七條第4款約定,雙方同意以原告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核無 專屬管轄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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