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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訴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會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83號 原   告 百世文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百世 被   告 觀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峻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查原告本件訴訟上主張,請求判決確認觀雲大樓於民國10 6 年3 月4 日所召開106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三案所為將 觀雲大樓店面住戶管理費每坪調整為新臺幣(下同)110 元,與 店面住戶應繳金額相同之決議無效。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主張及所提 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後,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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