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83號
原 告 百世文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百世
被 告 觀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峻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
判費。查原告
本件訴訟上主張,請求判決確認觀雲大樓於民國10
6 年3 月4 日所召開106 年度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第三案所為將
觀雲大樓店面住戶管理費每坪調整為新臺幣(下同)110 元,與
非店面住戶應繳金額相同之決議無效。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
按原告主張及所提
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
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
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後,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