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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542號 原   告 維納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貞 被   告 寶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3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106 年3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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