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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72號 原   告 名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鴻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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