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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訴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15號 原   告 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倫 被   告 熊治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協議清償欠款等語,經查被告住 所地係在高雄市大樹區,此有原告所陳報之被告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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