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976號
原 告 長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忠明
被 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君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訴
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載被告A ,並未具體特定被告A
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致本件究係以何人為被告,尚有未明
,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裁定命
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6 月9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