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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重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   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被   告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借款債權不存在,經查被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美濃區、威奈聯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岡山區,有經濟部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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