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9號
原 告 磐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政謙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宏鑫律師
被 告 甲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惠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
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