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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磐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建字 第10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1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 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