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磐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政謙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建字
第10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19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1
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