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建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齊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艾亦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
上訴聲明所載,聲明原判決廢棄並
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76,739元,應補繳審
裁判費105,15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