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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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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2號 原   告 義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竝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 之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95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