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鄉邦建築有限公司
高雄市前金區市○○路000號8樓(指定送達)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御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4,43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119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