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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江春仁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訴人與振雄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3 號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631,4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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