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江春仁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訴人與振雄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3 號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631,45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