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正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雅 上 訴 人 翁福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97, 5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7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