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正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瑞雅
上 訴 人 翁福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97,
5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7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