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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迪泰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淑華 上訴人與吉永配管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50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521,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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