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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1號 原   告 雄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慶旺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樂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川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   4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107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分別就下列事項,於107年10月20日前,具狀陳報,   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⒈原證1、原證2之工程合約書內容,是否均包括後附之工程說   明書?  ⒉原告收到原證3來自被告通知逾期罰款之105年7月2日函文後   ,有無回復被告?請提出回復的函文。  ⒊原告收到原證6來自被告之105年10月4日函文後,有無針對   函文提及之逾期罰款,回復被告?請提出原告回復的函文,   及被告105年8月1日樂嚴字第0000000-00號函。  ⒋假設被告主張兩造間有履約期限(中油通知開工日起180工   作天或150工作天)可採,原告就T101/103工程工程所主張   之完工日(104年12月29日)已逾中油通知開工日起180工作   天(被證3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預定竣工日為104年11月   13日),原告有無依原證1之契約第7條,向被告申請延長工   期?申請結果?對於逾期,原告有無不可歸責之事由?有何   舉證?  ⒌承上,假設被告主張兩造間有履約期限可採,且假設原告就   T102工程係於104年12月15日始完工,已逾中油通知開工日   150工作天(被證4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預定竣工日為1   04年11月11日),則原告有無依原證2之契約第7條,向被告   申請延長工期?申請結果?對於逾期,原告有無不可歸責之   事由?有何舉證?  ㈡被告部分:  ⒈主張原告就T101/103工程、T102工程,分別是從何時開始逾   期?  ⒉原證3 之被告105年7月2日函文,內載T103合約「自104年12   月11日開始逾期罰款」,是如何計算而得?依據為何?此T1   03合約,是否即指T101/103工程之合約?  ⒊原證3 之被告105年7月2日函文,內載T102合約「自104年11   月25日開始逾期罰款」,是如何計算而得?依據為何?  ⒋原證6之被告105年10月4日函文說明欄四、提及之T102工程   逾期金額64萬8536元、T101/103逾期金額125000元,是如何   計算而得?為何此二金額與被告105年7月2日所載逾期金額   均不同?  ⒌依被證3、被證4之T101/103工程、T102工程工程結算驗收證   明書,中油公司均有不計違約金天數(前者37.5天,後者24   .5天),這些不計違約天數是因為展延工期嗎?展延工期之   原因為何?是否與原告施作有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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