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1號
原 告 雄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慶旺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樂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川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
4 日
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並定於107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
兩造分別就下列事項,於107年10月20日前,具狀陳報,
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㈠原告部分:
⒈原證1、原證2之工程合約書內容,是否均包括後附之工程說
明書?
⒉原告收到原證3來自被告通知逾期罰款之105年7月2日函文後
,有無回復被告?請提出回復的函文。
⒊原告收到原證6來自被告之105年10月4日函文後,有無針對
函文提及之逾期罰款,回復被告?請提出原告回復的函文,
及被告105年8月1日樂嚴字第0000000-00號函。
⒋假設被告主張兩造間有履約期限(中油通知開工日起180工
作天或150工作天)可採,原告就T101/103工程工程所主張
之完工日(104年12月29日)已逾中油通知開工日起180工作
天(被證3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所載預定竣工日為104年11月
13日),原告有無依原證1之契約第7條,向被告申請延長工
期?申請結果?對於逾期,原告有無不可歸責之事由?有何
舉證?
⒌承上,假設被告主張兩造間有履約期限可採,且假設原告就
T102工程係於104年12月15日始完工,已逾中油通知開工日
150工作天(被證4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預定竣工日為1
04年11月11日),則原告有無依原證2之契約第7條,向被告
申請延長工期?申請結果?對於逾期,原告有無不可歸責之
事由?有何舉證?
㈡被告部分:
⒈主張原告就T101/103工程、T102工程,分別是從何時開始逾
期?
⒉原證3 之被告105年7月2日函文,內載T103合約「自104年12
月11日開始逾期罰款」,是如何計算而得?依據為何?此T1
03合約,是否即指T101/103工程之合約?
⒊原證3 之被告105年7月2日函文,內載T102合約「自104年11
月25日開始逾期罰款」,是如何計算而得?依據為何?
⒋原證6之被告105年10月4日函文說明欄四、提及之T102工程
逾期金額64萬8536元、T101/103逾期金額125000元,是如何
計算而得?為何此二金額與被告105年7月2日所載逾期金額
均不同?
⒌依被證3、被證4之T101/103工程、T102工程工程結算驗收證
明書,中油公司均有不計
違約金天數(前者37.5天,後者24
.5天),這些不計違約天數是因為展延工期嗎?展延工期之
原因為何?是否與原告施作有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