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家弘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律師
王朝震律師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被 告 博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三品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
並
聲明: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09,758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是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6,009,758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等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