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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弘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王朝震律師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被   告 博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三品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 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09,758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是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6,009,758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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