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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楊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71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470,1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