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楊正忠
上列
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71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470,13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3,47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
暨繕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