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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5號 抗 告 人 即 受罰 人 吳主培 上列抗告人因詮英工程有限公司、亞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案號:本院106年度建字第75號)為證人而不 到場,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本院所為證人裁罰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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