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5號
抗 告 人
即 受罰 人 吳主培
上列
抗告人因詮英工程有限公司、亞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案號:本院106年度建字第75號)為證人而不
到場,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本院所為證人裁罰裁定提起抗告
。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