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發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875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