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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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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87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