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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移調字第 4 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正威開發有限公司   代理人  蔡三九   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相對人  尚暉營造有限公司   代理人  林東嶽   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建移調字第4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 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協商室一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黃宣撫   書 記 官 楊茵如   調解委員 林武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正威開發有限公司   聲請人代理人  蔡三九      未到   聲請人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到   相  對  人  尚暉營造有限公司   相對人代理人  林東嶽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前一次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給付方式:匯入聲請人與相對     人就本件兩造工程之工程款往來帳戶,如逾期不履行,     除上開金額外,另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 林武彥          聲請人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林東嶽          相對人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在  場  人 陳政茂、吳盈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工程法庭             書記官 楊茵如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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