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正威開發有限公司
代理人 蔡三九
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相對人 尚暉營造有限公司
代理人 林東嶽
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106年度建移調字第4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
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協商室一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黃宣撫
書 記 官 楊茵如
調解委員 林武彥
到庭調解
關係人:
聲 請 人 正威開發有限公司
聲請人代理人 蔡三九 未到
聲請人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到
相 對 人 尚暉營造有限公司
相對人代理人 林東嶽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前一次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給付方式:匯入聲請人與相對
人就
本件兩造工程之工程款往來帳戶,如逾期不履行,
除
上開金額外,另給付
違約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
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 林武彥
聲請人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林東嶽
相對人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在 場 人 陳政茂、吳盈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工程法庭
書記官 楊茵如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