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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仕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欽章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 萬零參佰壹拾陸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一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0,623,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0,31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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