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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史文孝 即 原 告 上列訴人與和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星瑜育樂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消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原告 一審全部敗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肆萬伍仟壹佰陸 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另原告提起上訴聲明並不明確( 僅聲明廢棄,未聲明廢棄後應如 何改判) ,且未補正上訴理由狀,請併為補正,並依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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