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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吳慧明 訴訟
代理人
張坤明
律師
被
上訴人
台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碧香
訴訟代理人
李旭桓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
本票
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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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