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5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正遠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琴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 月6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 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