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MCC Transport Singapore Pte.Ltd.
法定
代理人 Tim Starup Wickmann
代 理 人 蔡瑜真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盛暉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旺來國際展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即105 年度海商字第12號),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海商字第十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
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為使證人陳述記載更為完整,以維護並主張
聲請人於
法律上之利益,
爰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事件言詞辯
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 萬
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經法院裁定許可聲請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50
元,而持有前開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2 、3 項所明定。另維護並主
張法律上之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
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
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
觀諸該條項修正理由即明。
三、
經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海商字第12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乙節,
業據其陳述
綦詳,並經本
院
依職權調卷查明
無訛,
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
光碟之人。其次,系爭事件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均於法庭上表
示同意,且經記明筆錄,而
參酌聲請人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
利益觀之,亦有其必要性,
核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規定意旨相合,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