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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8號 抗 告 人 科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毅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天天新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參照;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係對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4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 告,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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