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8號
抗 告 人 科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鎮毅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天天新實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
參照;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抗告人係對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4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
告,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