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王彥凱會計師
相 對 人 台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德成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凱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台強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
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29 號裁定選派
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因業務繁忙,不克擔任,依
民法第549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准予解任。
二、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
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或應類
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委任
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
經查,本院前依
關係人甲○○之聲請,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129 號裁定,選派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
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業據本院
依職權
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本件聲請人既以其業務繁忙而無法
勝任本項工作為由,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
揆諸首
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
受任人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
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
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