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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王彥凱會計師 相 對 人 台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凱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台強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 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29 號裁定選派 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因業務繁忙,不克擔任,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准予解任。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 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 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委任 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前依關係人甲○○之聲請,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129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 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既以其業務繁忙而無法 勝任本項工作為由,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諸首 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 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 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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