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遠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德川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楊仙查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即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二號拆屋還地事件民國一
○六年十二月五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1612號拆屋還地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經本院定期於民國
106年12月5日
開庭並訊問證人張立鯤,
惟因陳述內容較多,
聲請人為確認筆錄是否有記載完全,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法聲請交
付系爭事件106年12月5日法庭錄音內容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 萬
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
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系爭事件尚在本院審理中,
本件聲請合於
上開期限之規定。
又聲請人已陳明聲請原因為該次庭期所傳喚之證人陳述內容
較多,為確認筆錄是否有漏載及其內容等語,
核屬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
人聲請於繳納費用後,交付系爭事件於106年12月5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
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