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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遠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仙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即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二號拆屋還地事件民國一 ○六年十二月五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1612號拆屋還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定期於民國 106年12月5日開庭並訊問證人張立鯤,因陳述內容較多, 聲請人為確認筆錄是否有記載完全,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法聲請交 付系爭事件106年12月5日法庭錄音內容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 萬 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系爭事件尚在本院審理中,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 又聲請人已陳明聲請原因為該次庭期所傳喚之證人陳述內容 較多,為確認筆錄是否有漏載及其內容等語,核屬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 人聲請於繳納費用後,交付系爭事件於106年12月5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 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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