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
被 告 Deryoung Maritime Co.,S.A(即巴商德洋海運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雄
被 告 德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賢
被 告 Deryoung Maritime(HK) Company Limited(即
德洋海運(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同)611,579 元【計算式
:美金19,427.55 元×31.48 (
訴訟繫屬日民國106 年1 月23日
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11,5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