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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Deryoung Maritime Co.,S.A(即巴商德洋海運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雄 被   告 德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賢 被   告 Deryoung Maritime(HK) Company Limited(即       德洋海運(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同)611,579 元【計算式 :美金19,427.55 元×31.48 (訴訟繫屬日民國106 年1 月23日 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11,5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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