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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許馨予 原   告 許祖誠 被   告 春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銘隆 人 原告與被告春菓有限公司、許銘隆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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