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許馨予
原 告 許祖誠
被 告 春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銘隆
人
原告與被告春菓有限公司、許銘隆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