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南台電氣行即王明凱
原 告 裕基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秋穗
原告與
被告達和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1
,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