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申租公有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岡山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欽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許祖榮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申租被告管領之高雄市○○區○○段○○○○○ ○號土 地(面積300 ㎡)、同段402-26地號土地(面積46㎡),租期至 上開土地之地上物利用完畢為止,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391,319 元【計算式:(300 ㎡+46㎡)×申報 地價19,603元/ ㎡×5 %×10年=3,391,31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660元,扣除原告前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繳納之裁判費4, 000 元,尚應補繳30,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