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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財務報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賴建豪 被   告 合益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阮仲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 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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