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賴建豪
被 告 合益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阮仲炯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
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