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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鄭佳琳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綺特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68,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56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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