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鄭佳琳
訴訟
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
原告與
被告高綺特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68,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56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