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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學聯留學代辦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鄧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建基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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