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高御中
原告與
被告欣祐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5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