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洪玉燕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律師
原告與
被告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