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張文孝
原告與
被告勝虹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5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