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億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富吉
原告與
被告羅駿紘、詹綵婕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