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簡志坤
呂春榮
胥宏達
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楊欣倩
莊施傑
王洪美英
李佳玲
阮玉春梅
武紅燕
譚宗寧
王文祺
黃志銘
邱垂卿
林泰成
陳亭瑜
李鴻仁
王駿茂
何崇加
楊淑芳
蘇莉莉
王瓊香
陳美蓮
吳珮綺
萬劉議
歐美燕
黃麗琴
何成
魯子成
石幸家
邱秀好
林盟景
梁思韻
林文文
高薇評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宗興
原告與
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555,8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