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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至安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被   告 宏碁財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平 被   告 佳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心 被   告 陳寶全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1, 136 元【計算式:原告得標共有部分價額5,658,000 元×185.11 /334.496=3,131,13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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